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
宠物作为我们人类的伴侣动物是我们人类获得幸福和健康生活的来源之一,饲养宠物可以让人们生活得更健康、更充实,同时对人的心脏有好处,能降低血压和血脂。研究发现,患有心脏病和其他一些慢性病的病人,饲养宠物犬猫后,通过调节人的一些心理状态,可以明显减轻临床症状。通过与宠物一起玩耍,可以放松人的精神。
饲养宠物可以培养孩子的责任心、爱心和社交能力。在孩子抚养犬时,会扮演正面角色。而且,犬被心理学家广泛地用于医治或帮助有问题的孩子或成人。饲养小犬会带给儿童责任感以及对动物的理解和同情,这些常常会转移到人的身上,产生同样的对人的理解、同情心和关心的效果。
一、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该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承担进行特别规定的原因,在于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和因此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对所有由于这种动物的难以估量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由于动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既然占有或者控制着动物,就应该谨慎管束,肩负起对自己、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义务,不能只图自己的喜好,只享受宠物带来的快
乐,而疏于对动物的管理。否则,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的赔偿。这样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二、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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