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在实际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时为同一人,有时则为不同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也就是由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占有和管束动物,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主体是很清楚的。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在所不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的情形
并非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一切损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动物致害中,有时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诱发动物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也就是说,被侵权人致害,是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其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该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必须从乙的家门口路过,当甲路过乙的家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来把甲咬伤。此案中就不得认定甲明知乙的狗有咬人的恶习、有危险的存在,疏于防范,因此认为甲是有重大过失。因为甲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损害,与动物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不能认为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而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被侵权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以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或者减轻的事由是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体行为在不同的案件中的认定是不同的。在动物侵权案件中,对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都是非常严格的,否则,如果任何主动接近动物的行为都被认定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就会造成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偏袒,失去社会的公平。同时,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是公平的。
四、宠物伤人后要做的三件事
(一)及时进行救治
被动物咬伤,感染狂犬病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一旦被宠物咬伤,必须第一时间告诉家长,用最短的时间去医院接受治疗,防止感染恶性疾病。自己饲养的动物把其他人咬伤,也需要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二)寻找相关证人
如果宠物伤人事件是因为受害人自己行为不当导致的,按照法律规定,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就需要证人来证明是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这是判定由谁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你可以找一起玩耍的同学来证明,也可以请路过的叔叔阿姨来证明。如果马路上有监视器,也可以找派出所寻求帮助,看监视器的回放。
(三)可以协商治疗费用
在及时治疗后会产生治疗费用,对于这些费用,大家可以在明晰责任基础上,平心静气地协商,如果因为是他人过失或者受伤者自己过失导致动物失控伤人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可以不用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如果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动物伤人的,受伤者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治小故事
离婚后的抚养权
于某与梁某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8月共同生育一女孩于婷婷(化名)。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06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孩于婷婷由父亲于某抚养,母亲梁某有探视的权利。双方离婚后,母亲梁某以接小孩过去住几天为借口,于2007年4月接走小孩,此后,父亲于某便再未见到小孩。于某找到梁某住处,发现梁某已搬家,后经多方打听找到梁某,梁某表示其对小孩拥有监护权,不同意交由于某抚养。双方就此事闹到法庭。母亲梁某要求小孩归自己抚养,她认为小孩父亲受工作性质约束,没有充足的时间带小孩,而自己更有时间带小孩;并说小孩父亲性格暴躁,不适宜带小孩;自己原来没有经济能力,但现在已经找到了工作,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可以养孩子了。而父亲于某认为他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且有固定的住房,而小孩母亲在外打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及住所,不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离婚后,均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于婷婷由其父亲抚养,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孩父亲现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及住所,且并不存在不利于抚养小孩的情况,故对其母亲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的请求不予支持,于婷婷还是由其父亲抚养。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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