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与 列宁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与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和领导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初步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正是由于他们坚持“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不偏废,同时又坚决同一切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错误作斗争,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才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壮大。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探索
(一)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期
1847年6月2日在伦敦召开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恩格斯作为巴黎支部代表出席大会。1847年6月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它规定:全盟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代表、中央委员会委员以及各区部、支部的领导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如果领导人不适宜,可以随时撤换。由于这时候的党可以公开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十分强调民主的重要性。恩格斯晚年在评述共产主义者同盟时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同盟章程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理论构建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民主和集中结合的组织制度。同盟章程第三条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同盟的组织结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其中代表大会是同盟的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同盟章程第三十条规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第二十条规定,“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央委员会得出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区部委员会是区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同盟章程还对支部、区部、总区部按照章程独立负责进行活动并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同盟章程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按民主原则建党的思想,根本目的是防止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实行独裁。1885年,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这个新章程曾交付——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各支部讨论,然后又由第二次代表大会再次审查并于1847年12月8日最后通过”。同盟章程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按民主原则建党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防止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实行独裁。
(二)第一国际成立及其章程
1864年9月28日,为了讨论支持波兰人民的问题,英、法、德、意和波兰的工人代表在伦敦圣马丁堂举行大会。会上,一致同意成立国际工人协会,当时简称“国际”(1889年第二国际成立后,才称为“第一国际”)。大会选出“国际”的领导机构——临时中央委员会(后改称“总委员会”),马克思作为德国代表被选入总委员会,担任德国通讯书记。第一国际成立后,首要的任务就是制定国际的纲领和章程。为此,总委员会于1864年10月5日成立了一个包括马克思在内的由9人组成的起草委员会。由于分歧过大,最后起草委员会决定草案交由马克思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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