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起草的《共同章程》共13条,规定了国际工人协会的组织原则: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任命中央委员会(总委员会),沟通各国工人运动的情况,进行国际联系和合作。章程规定了协会的最高组织是总委员会,它由参加国际工人协会的各国工人组成。章程第三条规定:“每年召开由协会各支部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共同的愿望,采取使国际协会顺利进行活动的必要办法,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总委员会由每年召开的一次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章程第四条规定:“每次代表大会规定下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代表按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集会,不再另行通知。总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改变集会地点,但无权推迟集会时间。代表大会每年确定总委员会驻在地,并选举总委员会委员。当选的总委员会有权增加新的委员。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一年来活动的公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总委员会可以早于规定的一年期限召开全协会代表大会。”章程规定,在一切适当场合,总委员会应主动向各国的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为了加强联系,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章程还规定:每一个支部均有权任命一名与总委员会通讯的书记;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均可成为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每一支部应对接受的会员的品质纯洁负责。1872年,海牙代表大会决定在《共同章程》中增加如下内容的条款:为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消灭阶级这一最高目标,工人阶级必须组织成为独立政党。总之,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三)巴黎公社时期
1871年3月,巴黎公社成立,它是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的雏形。巴黎公社的领导人许多是第一国际的成员。马克思、恩格斯对巴黎公社成立十分高兴。马克思曾经充满**地写道:“1871年3月18日清晨,巴黎被‘公社万岁!’的雷鸣般的呼声惊醒了。公社,这个使资产阶级的头脑怎么也捉摸不透的怪物,究竟是什么呢?”巴黎公社民主制的根本体现首先是它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人民的,是直接的、自由的、普遍的选举。马克思强调:“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们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所有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员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法官的虚假的独立性被取消……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且可以罢免。”巴黎公社的选举是自由直接的选举,所有公职人员,包括公社委员会委员、法官和军队、企业的领导人以及其他行政人员,一律由人民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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