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2.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3.承办人员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4.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5.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6.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常委审定前进行。
7.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纪委常委会审批。
8.经本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9.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
10.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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