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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警察_海岩(第九章(5)) 第(2/5)页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她的声音没有放开,几乎全被听众席上一片窃窃私语的声音淹没了。

“肃静,”审判长短短地打了一下铃。

施肖萌用力把声音放大了,露出了很清亮的本色。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被告人卢援朝的委托,为本案担任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我向人民法院了解了案情,仔细阅读和研究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并同被告人进行了会见谈话,刚才又听了法庭的庭审调查,现在,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就此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她略略停顿了一下,接下去说:“我认为,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所使用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对本案被告人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人是无罪的!”

这一段石破天惊的开场白,像是在滚油锅里烧了一瓢冷水,顿时引起满场轰然大哗,好半天,审判长才想起打铃来压制沸腾的喧产。

听众的强烈反响,不但没有使施肖萌惊煌,反而像给她注射了一支镇定剂,至少,她已经牢牢把全部听众,连同整个审判席都吸引了!

乱哄哄的人声静下来,仿佛只用了几秒钟就静得连一声轻轻的咳嗽都能传遍全场,在鸦雀无声的大厅里,只留下她金属般的声音“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为了论述我的结论,请允许我对今天法庭调查的全部证据做一个简单扼要的分析。

“第一,南州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采取到了被告人的鞋印和指纹,这是木错的,但是被告人在发案的当天下午曾有正当原因去过现场,一直到晚上七点半钟才离开。

而现场勘查记录并不能肯定地确认,在这些鞋印、指纹中,确有一部分是在晚七点半以后留下的,因此,刚才宣读的现场勘查记录只能是一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证人段兴玉关于被告人的弟弟十一月十六日夜间,因在停车场值班而未在家中过夜的证词。只能证明被告当晚具备作案的时间条件,并不能得出他一定作案的结论,这是显然的;第三,刚才在法庭上展示的特务用具,虽然是在被告人家中搜出,但并不能绝对排除他人陷害的可能性,因此严格地说,也没有独立的证明力。”

她收住话头,身上的紧张感不但早就荡然无存,甚至于还显出了一些轻松萧洒的风度来。她把目光在哑然无声的大厅里环视一下,继续说下去:“那么,能够维系公诉人指控的,能够把这些不肯定或者不自立的证据联结成一条完整锁链的那个主要的、核心的证据是什么呢?就是证人施季虹刚才当庭所做的证言。证人施季虹在十一月十六日夜间十一点半钟左右,亲眼目见被告犯下起诉书中所指控之罪。我承认,这一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并无矛盾和逻辑上的其它混乱,我所要提出的问题是,假如这个核心证据不过是一纸谎言的话,那么仅仅依靠其它那些先天不足的证据,难道还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吗?结论显然是否定的。好,下面就让我来证实我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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